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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下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则,构成美国完整的出口管理制度,是美国各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1.法律

以下三部法律都是由国会颁布并经总统签署的正式立法,构成了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础,也是美国关于出口管制的最高级别的法律:《出口管理法》(EAA,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Arms Export Control Act);《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利法》(IEEPA,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2.法规

除法律外,美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法律的授权还制定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法规,如: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管理法》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美国财政部则制定的《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RS, 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美国国务院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制定的《武器国际运输条例》(ITAR,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等。

3.规则及指引

为明确具体的相关出口管制物品及实施细则,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则及指引,这些文件主要规定受到管制的具体产品和技术以及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国家,如: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商业管制清单》(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商业国家列表》(CCC,Commerce Country Chart);美国国务院制定的《美国防务目录》(USML,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s)等。

第二节、出口管制条例

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出口管制条例),EAR是BIS(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最早依据EAA(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出口管理法)制定并实施的出口管制细则。但EAA并非一项永久性立法,几经修订和延期后于2001年失效,其后,EAR通过总统依据IEEPA(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利法)对其授权发布的总统令延续其效力,直到2018年ECAR(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2018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颁布,替代原EAA成为EAR的上位法和依据。 EAR下有一份清单,称为CCL清单,凡属EAR管制物项,未纳入CCL清单的,均以EAR99指代。

1.BIS(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美国商务部 — BIS负责实施和执行EAR规定。EAR授权商务部与其他相关机构磋商,对两用物品和技术、个别军事物品和技术的出口和转出口进行许可和管理。商务部还出于某些外交政策原因对某些出口和转口出口实行管制,特别是被国务卿指定为国际恐怖主义国家以及受美国或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体和个人。此外,商务部有权根据“与敌国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禁止企业或其他主体与某些国家,实体和个人进行某些交易。

2.《商业管制清单》(CCL)

CCL中明确列举的原产于美国的产品或技术(America-origin items),也包含一部分虽未列入CCL但按其他法律法规被指定为由其管辖的产品及技术。

在该清单中,所有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和技术共分为十大类别:(1)核材料、设施和设备以及杂项;(2)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3)材料加工;(4)电子产品;(5)电脑;(6)电信和信息安全;(7)激光器和传感器;(8)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9)海洋;(10)推进系统、航天器和相关设备。五个功能组,A、B、C、D、E,如A 组是系统、设备及零部件;B 组是测试、检验及生产设备。每一物品按其所在类别和功能组均有一个特定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每个代码都由五位数字及字母组成,每位数字或字母代表不同含义,其中包括产品类别、产品组别、一般管制理由、严格管制理由以及同类物品的序号。该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最重要的功能是用于判别某一物品是否为管制物品以及该管制物品的出口是否需要获得许可证。

另外,“管制物品”还包括运用“管制物品”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包含“管制物品”的产品或技术。

3.《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与“实体清单”(Entity List)

CCC与“实体清单”(Entity List),用于统称BIS对于特定对象的出口限制,凡是落入该清单的国家、地区或实体,均可成为BIS禁止出口的对象。

每个国家的禁运产品及许可标准均不相同, BIS在CCC中会对不同国家实行特定商品禁运的原因进行阐释。确定一个国家禁运标准的基本方法是在《商业国家列表》的表格中(表格的纵坐标是所有国家的名称,横坐标是管制理由)查阅某一国是否具有相对应的管制理由。该些理由包括:(1)生化武器(Chemical & Biological Weapons);(2)防核扩散(Nuclear Nonproliferation);(3)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4)导弹技术(Missile Tech);(5)区域稳定(Regional Stability);(6)武器条约(Firearms Convention);(7)治理犯罪(Crime Control);和(8)反恐(Anti-Terrorism)八项。

而通常所称的“禁运国”则是指全面禁运且不会获得BIS出口许可的国家,包括伊朗、古巴、苏丹、朝鲜及叙利亚五大全面禁运国。

3A001电子零件和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如下(参见管制物品清单)。许可要求,管制原因:NS、MT、NP、AT

管制 国家表
NS适用于所有条目 NS栏目2
MT适用于3A001.a.1.a,当可用于“导弹”时;并适用于3A001.a.5.a,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造”、密封并评定为可在-54℃到+125℃以上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MT栏目1
NP适用于分别符合或超过3A201.a和3A201.a中技术参数的3A001.e.2中的脉冲放电电容器和3A001.e.3中的超导螺线管式电磁铁。 NP栏目1
AT适用于所有条目 AT栏目1

许可使用例外(LVS): 对于MT 或 NP 不适用

适用于:

$1500: 3A001.c

$3000: 3A001.b.1, b.2, b,3, b.9, .d, .e.,.f, 和.g。

$5000: 3A001.a (除了管制MT时的a.1.a和a.5.a)和.b.4到b.7。

GBS:适用于3A001.a.1.b, a..2至a.12(除了管制MT时的.a..5.a),b.2, b.8(除了超过18千兆赫的行波管放大器),b.9., b.10, .g, 和.h。

CIV:适用于3A001.a.3, a.4,a.7和a.11。

如下摘自商务部国别表的表格表明了出口商品分类编号对向澳大利亚、中国和苏丹出口的控制情况,以及在化学和生物武器、核不扩散、国家安全和反恐怖主义方面的受控理由:

为阐明之便,假设在上图中确定的某公司根据出口商品分类编号3A001第11(a)段确定的产品为数字集成电路。根据出口商品分类编号3A001适用第11(a)段确定的受控理由为国家安全第2栏(NS2)和反恐怖主义第1栏(AT1)。对照如上表格,则公司可以确定,其产品对澳大利亚的出口不受限制。然而,由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其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受到控制;由于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的原因,其产品对苏丹的出口也受到控制。因为对澳大利亚的出口不需要获得许可证,所以对澳大利亚的出口分析可以到此为止。而对于对中国或苏丹的出口,公司必须分析是否存在许可使用例外(LVS)。

适用最为普遍的几种许可例外包括:

1)有限货运额(shipment of limited value,即许可例外LVS)、

2)向B类国家出口(shipment to country group B,即许可例外GBS)、

3)最终用户为民用的货物(shipment to civil end-users,即“CIV”)。

对于某一特定产品是否适用这三类许可例外,可以根据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最上方对该产品的描述进行判断。例如,在上述图示中经分类的数字集成电路所适用的出口商品分类编号3A001中,具有如下说明。

许可例外

LVS:不适用于MT或NP

适用于:1500美元:3A001.c

3000美元:3A001.b1、b2、b3、b9、d、e、f和g

5000美元:3A001.a (因MT受限制时a.1.a和a.5.a为例外) 以及b.4至b.7

GBS: 适用于3A001.a.1.b、a.2至a.12(因MT受限制时a.5.a为例外)、b.2、b.8[除超过18兆赫的行波管放大器(TWTAs)外]、b.9、b.10、g和h

CIV: 适用于3A001.a.3、a.4、a.7和a.11

根据监管要求,对中国的出口不得适用许可例外LVS和GBS。不过,对中国最终用户/用途为民用的出口可以适用许可例外CIV。电子集成电路被分类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3A001.a.11项下,可适用许可例外CIV。因此,只要出口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产品将会转为军用,就可以在许可例外CIV的豁免权下将产品出口给中国的民用用户。由于苏丹属于禁运国家,向苏丹出口电子集成电路并不适用任何出口例外。因此,在向苏丹出口该产品之前,出口方必须向BIS申请针对特定交易出口许可证。

4、申请许可证

由于产品不因其出口目的地而受到控制,或者交易可以适用许可例外,因此绝大多数出口不需要获得许可证。对于其他少数出口,或者可能违反EAR的出口交易,出口方首先必须向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申请许可证,以获得对该交易的特别授权。出口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简化网络申请程序”(Simplified Network Application Process)在网上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

案例研究

日本NMO公司打算收购ABC公司,因为NMO公司想把ABC公司先进的直接成像设备用于NMO公司在日本和中国制造的产品1。ABC公司并不清楚将其产品运送到日本或中国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该设备并非产生于军事项目,且并非设计或改装用于任何军事用途。NMO公司和ABC公司认为,由于该设备是在美国生产的,因此受《出口管理条例》的监管;但该设备不属于受ITAR(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武器国际运输条例)管制的国防物资,且任何其他机构对该设备均不具有排他性的出口管辖权。

ABC公司查阅了《商品管制清单》后认为,由于ABC公司的直接成像设备属于一种光学传感器,因此可能被归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ECCN6A002、ECCN6A992或者《出口管理条例》EAR99项下。首先,ABC公司的产品工程师对照出口商品分类编号6A002,发现c节涵盖了带有影像增强管(其技术特性如6A002.a.2.a所列)的直接成像设备。

对该部分出口商品分类编号项下产品进行控制的理由包括:国家安全第2栏、区域稳定第1栏以及反恐怖主义第1栏。因此,不论是对日本还是对中国的出口都必须获得许可证––对日本出口的监管适用区域稳定第1栏,对中国出口的监管适用国家安全第2栏和区域稳定第1栏。公司也审查了许可例外,并认定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因此,除非进行修改,ABC公司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才能将其直接成像设备运送到NMO公司在日本和中国的实体。

来自于两家公司的工程师都对NMO公司打算运用ABC公司的设备在日本和中国制造的产品进行了研究,认为该使用影像增强管的改装版设备不属于NMO公司产品适用的6A002.a.2.a项下所列规格。工程师们又研究了出口商品分类编号ECCN6A992项下的技术参数,并认为ABC公司采用另一种影像增强管的直接成像设备可以被分类在ECCN6A992项下。对该出口商品分类编号项下产品进行控制的理由包括反恐怖主义和特别区域稳定控制 — 要求对伊朗的出口必须获得许可证。因此,ABC公司这一设备的改装版可以在无需许可证的情况下,运送到NMO公司在日本和中国的设施。

5、再出口控制和“微量”规则

对于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和技术,即使已经离开美国境内,仍然受美国管辖。因此,如果某项产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需要获得许可证,那么该项产品从法国再出口到中国同样需要获得许可证–即使该产品最初出口到法国时并不需要获得许可证。另外,如果外国制造的产品含有“微量”级别以上原产于美国的零部件或者属于美国原产技术的直接产品,那么也必须获得许可证。 只要受控制的原产于美国的零部件、软件或技术未达到“微量”规则监管的最低数量水平,则该外国制造的产品不适用上述规则。对于禁运和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这一“微量”水平为10%;对于所有其他出口目的国家/地区,这一“微量”水平为25%。

“微量”的计算以相对价值为基础。只有那些直接出口到新目的国家/地区的零部件、软件和技术,才会作为受控制的美国原产的产品来计算是否超过了“微量”级别。例如,如果某项从日本出口到中国的日本产品中30%的价值源于美国原产部件,但是其中仅有占一半的价值的部件需要获得许可证以便直接出口到中国,因此受控制的美国原产含量仅占15%。该日本产品不受美国再出口监管要求的控制,因为其未达到受控制的美国含量的“微量”级别。

案例研究

日本NMO公司打算收购ABC公司,因为NMO公司想把ABC公司先进的直接成像设备用于NMO公司在日本和中国制造的产品,并销往位于亚洲、欧洲和中东的医院1。只有在NMO公司能够无需获得美国出口许可证而将产品转售给其全球范围内的大多数客户时,才有利可图。两家公司认为,用于NMO公司产品的ABC公司设备的改装版可以被分类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ECCN6A992项下。有关该条目所列的控制理由(反恐怖主义第1栏和区域稳定)表明,仅有在该ABC公司的设备出口到伊朗、苏丹和叙利亚,以及古巴、伊朗和朝鲜等禁运国家时,才需要获得许可证。由于该经改装的ABC公司设备可以出口到除前述6个国家以外的所有其他国家/地区,因此NMO公司尽可以放心地开展交易–因为,只有把带有ABC公司设备的产品运送到前述6个国家其中之一时,才会涉及再出口控制的问题。

随后,NMO公司接到了来自伊朗和叙利亚医院的订单,订购其中某项带有ABC公司设备的产品。而对前述两个国家出口ABC公司设备必须获得许可证。因此,NMO公司需要确定,受控制的美国含量是否属于“微量”。ABC公司设备在NMO公司产品中占总价值的15%,而且是该产品仅有的美国含量。由于受控制的美国含量低于适用于伊朗的25%的“微量”水平,因此NMO公司可以在无需获得美国再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产品运送到伊朗。不过,因为叙利亚被美国视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对其适用的“微量”水平仅为10%,所以要将该产品运送到叙利亚必须获得美国再出口许可证。

6、视同出口

在视同出口规则下,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定义的“美国人”包括所有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被授予庇护权的人和其他某些受保护类移民。

案例研究

日本NMO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刚起步的美国公司–ABC公司,因为NMO公司想把ABC公司先进的直接成像设备作为部件用于其自有产品1。两家公司打算签订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ABC公司将在NMO公司工程师拜访ABC公司在美国的设施时,向这些工程师披露关于其设备和技术的详细技术信息。问题在于,NMO公司的工程师都是并非美国永久居民的日本公民。由于ABC公司的原设备被分类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ECCN6A002项下,对日本的出口需要获得许可证,因此对于ABC公司在NMO公司工程师到访期间向他们披露关于该设备的技术数据,也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所以,解决途径如下:(1)申请获得出口许可证;或者(2)把讨论的范围限制在关于ABC公司改装版设备的技术数据之内–因为该设备的改装版被分类在出口商品分类编号ECCN6A992项下,该项下的产品出口到日本不需要获得许可证。

7、处罚

如下所列是对违反《出口管理条例》可能采取的严厉处罚:

1.刑事责任–故意违反者,处以10年监禁和/或最高达出口金额5倍或100万美元罚金。

2.民事责任–25万美元罚款。

3.行政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字有可能会被列入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涉及《出口管理条例》项下任何出口交易(包括不需许可证的其他出口交易)的名单。

说明:笔者依据不同材料汇集编纂而成,以学习、分享知识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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