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26:尽可能延后变量定义式的出现时间 博客地址:http://www.cnblogs.com/ronny/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些对象,你可能过早的定义它,而在代码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导常,造成了开始定义的对象并没有被使用,而付出了构造成本来析构成本. 所以我们应该在定义对象时,尽可能的延后,甚至直到非得使用该变量前一刻为止,应该尝试延后这份定义直到能够给它初值实参为止. 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避免构造(析构)非必要对象,还可以避免无意义的default构造行为. 遇到循环怎么办?此时往往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