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项目时,遇到需要创建DAO.Service等类的实例的时候,想到用工厂方法来运作,而简单工厂方法又有明显的缺点: ①由于工厂类集中了所有实例的创建逻辑,违反了高内聚责任分配原则,将全部创建逻辑集中到了一个工厂类中: ②它所能创建的类只能是事先考虑到的,如果需要添加新的类,则就需要改变工厂类了. ③当系统中的具体产品类不断增多时候,可能会出现要求工厂类根据不同条件创建不同实例的需求.这种对条件的判断和对具体产品类型的判断交错在一起,很难避免模块功能的蔓延,对系统的维护和扩展非常不利: 所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