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款从字面意思还是很好理解的,就是在使用这个变量前才去定义,而不是很早就定义了它,而在很后面的时候才去使用.这个条款只适用于对变量声明位置没有要求的语言,比如C++.对于像C或者一些脚本语言,语法要求变量声明放在函数开始处,这个条款就不能使用了. 但其实从使用的角度而言,如果不是语法的硬性要求,还是在变量使用前再去定义变量的做法比较好.这有几点原因,最直观的就是可读性比较好,程序员在阅读代码时,看到一个陌生的变量名,不用向上翻好几页才看到它的定义类型,而且对于开发者而言,也不会出现前面定义了…